EAT

世間事,對錯難分無絕對,端看所評量觀看的角度而定.

所以好人裡面有壞人,壞人裡面有好人,

這已經是種常態.

 

萬物活在世上,都是為了生存,

人類也好,動植物也好 沒什麼不同都一樣.

 

為了生存就會產生供需問題,

因此舉凡供應鏈,人脈鍊,食物鏈....

這些行為規則模式,自然而然因應而生.

 

而這些行為模式中的合理與不合理,

漸漸沉澱成一種有默契的制約跟潛規則.

為了生存,積非成是,

在文明的旗幟下進行野蠻的巧取豪奪,

儼然是種常態.

 

因為,

世間事對錯難分,本就無絕對....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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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同美國影集-陰屍路一樣,

這個故事並沒有清楚交代食屍鬼是怎麼在東京出現的.

不過在故事定義裡,

很顯然地,這些有著人類外表的食屍鬼,已經在現實中與人類共生許久.

而他們要生存的唯一方式,

就是:吃人肉!!!

3  

不像人類,還有很多東西可以吃可以選擇.

其實想想,它們還挺慘的!!

4   

故事主角是一個倒楣的大學生,不經意對一個萌姐一見鍾情,

那知道萌姐是個批著人皮的食屍鬼~!

 

在他被萌姐狩獵,身受重傷即將被仙人跳之際,還好命大逃過一劫. (老梗 XD)

可是在急救的過程中,

卻陰錯陽差地被移植了萌姐(食屍鬼)的器官!!!!

所以,他變成了一個綜合體.....!!

 

在逐漸被類化成食屍鬼的過程中,

除了恐懼,他也發現到,

其實食屍鬼的生態,他們的想法,他們想要的,跟人類沒有什麼不同!

 

有認定人性本惡偏激的食屍鬼,

有視吃人理所當然的冷血食屍鬼(就像萌姐),

有想跟人群和平共處的食屍鬼,

有只想一家三口和平過日子的食屍鬼.....

 

所以為了生存,

有的選擇以獵殺獵食無辜者維生,(像想殺害男主角的萌姐)

有的以獵食十惡不赦罪犯維生,

有的以處理意外死亡的屍體,並做成食物加工品,分給其它無殺意的同類食屍鬼供食維生,

 

甚至有的食屍鬼,為了融入人類社會努力偽裝著.

就像吃食物是用吞的,努力克制自己的殺性.....

 

只因為一個理由,

跟人類相同的理由:

他們也想在這世界上好好活著~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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故事中很巧妙地穿插入>食屍鬼搜捕官的角色.

顧名思義,他們的工作就是捍衛正義,殺光潛藏在世界裡這些怪物.

打著正義的旗幟,他們貫徹著惡即斬的信念!

乍看沒甚麼好去思考的!

 

但是,當這些搜捕官如果是個偏激的嗜殺者,

當他們對於努力想與人類和平共處的食屍鬼仍趕盡殺絕,

當他們不擇手段以子之矛攻子之盾,

用著食屍鬼父母屍體做成的武器來獵殺食屍鬼小孩,

抹殺情感,種族主義作祟,毫無憐憫之情可言..... 

 

當食屍鬼眼看著一個個無辜的同族被搜捕官無情獵殺,而發出悲憤的怒吼;

當搜捕官瞻仰著一個個殉職的同袍被食屍鬼報復殘害,而流出悲憤的血淚;

 

那麼,這樣的食屍鬼,這樣的搜捕官,

到底算是好人還是壞人呢?

到底誰才是怪物呢?

1  

2      

這跟人類社會有何不同呢?

類似事件其實在你我周遭隨時都在發生不是嗎?

人跟人之間的勾心鬥角,不也是一種人吃人的戰爭嗎?

差別只是在於,不是那麼地血淋淋罷了!!

 

傷害對方的或許不是肉體,

但卻是他的心靈,他的自尊;

吃掉的可能不是人肉內臟,

但卻是他的地位,他的一切!

 

每個人各有立場,各有理念,各為其主,各為了好惡,

各為了生存而努力著,對峙著,至死方休.......

 

看著這故事,很奇妙的,

反而讓我同情起這群食屍鬼!!

他們也是為了要活下來呀!!!

 

生存,應該是件公平競爭,適者生存的事,不是嗎? 

人類為了在這世界上活下來,

可以殺掉對他們有危害的生物,吃掉對他們生命有幫助的生物.

那麼其他的生物做相同的事,為什麼就不行呢?

 

人吃獅子天經地義,獅子吃人拖去槍斃!

只是因為人類這種生物,

是不可以不應該被當成獵物,被變成食物嗎?

 

當生存,若要參雜種族優越情節於其中,

對錯,其實早已經失去其公平性.

 

當失去公平的狀況下,

生存,就是各憑本事!!

成王敗寇,這就是適者生存!

相對單純,不是嗎?

 

每個人活在世上,不也是學習社會化嗎?

知書達禮,說著人話,做些在陽光下可以攤出來的事.

 

有多少的自我意識受到壓抑?

有多少的情緒無法坦然宣洩?

有多少的直言總得拐彎抹角?

有多少的慾望無法說放就放?

 

在生存的法則裡,這些都會是弱點.

當你變成目標時,

抑或當你準備對付別人時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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或許,除了同為人類的頭銜之外,

其實,

 你我活在這世上,

有可能也都是食屍鬼.

 

只是,

品種不同罷了~~~

就看自己心中的那頭紅眼的鬼魅,

何時被喚醒了...........(笑)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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註;原文:2012-05-01po出

 

延伸閱讀: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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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尼爾張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27) 人氣()